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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以为的宠物,可能是令你身陷囹圄的证物 ——一男子因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获刑




为满足部分购买者猎奇心理的需要,“异形萌宠”开始出现在宠物交易市场。它或许给宠物爱好者带来陪伴和慰藉,又或是满足宠物爱好者的好奇心和新鲜感。对于这类“异形萌宠”,许多消费者并不真正了解,其中许多其实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购买、饲养、转售这些“宠物”,可能是令人身陷囹圄的证物……



以案说法



日前,我院办理的一起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案件中,吴某展就因出售自己饲养的两只绿鬣蜥被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吴某展在并未向林业行政部门申请过野生保护动物驯养证的前提下,于“爬行天下”应用程序(现已被查封)花费1200元购买了两只绿鬣蜥,并放置在家中饲养。2018年10月21日、2019年7月8日,由于新鲜感殆尽且缺乏照料精力,吴某展通过微信与同案人张某杰进行联系,先后以每只4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自己饲养的两只绿鬣蜥。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种属鉴定,查获的2只疑似绿鬣蜥鉴定确定为绿鬣蜥,每只价值为1500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诉讼过程



2020年6月19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展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吴某展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在正常情况下,饲养宠物作为一种爱好、一种幸福感来源,对饲养者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然而,并不是所有动物都可以被当做宠物。宠物爱好者在购买、饲养、出售动物前,应对动物的种属有大致了解,确认进行上述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不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猎奇心理人皆有之,审慎的行事态度则是保护自己、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的必备素质和基本素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明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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